本文經 中央社 授權轉載,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,原文標題為 〈 台專門技術轉讓或授權中國 經部修規須申請許可 〉。首圖來源:Pxhere
【為什麼我們挑選這篇文章】2020 全球投資環境受到三重影響:中美貿易戰、肺炎疫情、5G 佈局科技戰影響,多少有降低出口、減少貿易的狀況。但根據經濟部投審會報告,台灣目前的外資投資仍然呈正向增長。為了強化台灣的半導體產業能量,經濟部投審會重新修法,要求更嚴格的「技術轉移」申請許可。(責任編輯:鍾佳瑀)
擔憂台灣專門技術恐外流到中國大陸,投審會修正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第 5 條,明文規定「轉讓或授權」專門技術、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者要申請許可。
經濟部投審會,「授權」給對岸的技術必須經過申請許可
經濟部投審會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,修正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第 5 條,預告期為 60 天。
投審會官員表示,依現行條文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「提供」專門技術、專利權等給大陸地區人民的話,必須申請許可;然而,若將技術「販售」給對岸,就不須申請,因而修法將條文明文化。
條文修正後,將「提供」改為「轉讓或授權」,並將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移除,改為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」。
捍衛國內新興產業專門權利,特別是電路布局權
官員說明,商標專用權、著作財產權屬性偏向智慧財產權,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所涉範圍偏向技術層面,因此刪除; 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為國內產業新興專門權利,為必須管理的技術。
而投審會先前也預告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」第 4 點修正草案,新增關於台灣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,主管機關的審查機制。
新增要點明訂主管機關應進行技術授權或移轉影響審查,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的影響、研發創新布局、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的情形,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意見後逕予准駁,若有特殊必要,得提投審會審查。
官員表示,先前法規強調投資面,門檻是金額,但許多技術合作案不能以金額來判斷,也藉此將條文明文化。
(本文經 中央社 授權轉載,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,原文標題為 〈台專門技術轉讓或授權中國 經部修規須申請許可 〉。首圖來源:Pxher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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