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民去年 11 月 11 日發起「黎明行動」,於多區堵路。20 歲港大男學生被指於大埔公路投擲防撞欄及襲警,他否認兩項控罪受審。案件原定今早(26 日)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,但裁判官稱留意到傳票上的告發詳情與庭上證供有差異,主動修改告發詳情,並批評警方及檢控人員,若細心檢查,就會發現傳票上的欠妥之處,直斥表現「強差人意」。由於修改了告發詳情,辯方要求重召兩名警員作供,裁判官批准,並押後下午傳召證人再審理案件。
裁判官陳炳宙今日表示,觀察到傳票上的告發詳情與庭上證供有差異,希望修改告發詳情,包括將「大埔公路元洲仔」改為「大埔公路元洲仔段」、3 個防橦杆改為 3 枝防橦杆、一條行車線改為兩條行車線、「面積」改為「部分面積」等。辯方反對將一條行車線改為兩條,指這等同擴大檢控範圍,又斥控方早前已經在庭上申請修改告發詳情,無理由現階段再次修改。
裁判官認為有關的修改不會對被告不公,因為辯方一直知道控方的檢控基礎,就是依賴涉案的行車紀錄儀,而這些都是控辯雙方同意的不可推翻證據,他在證據上作出事實陳述的修改不會擴大檢控範圍及造成不公,因此最終引用《裁判官條例》修改差異。
裁判官斥責控方早前已經修改了一次告發詳情,但仍未發現上述的差異,表現「強差人意」,批評如果警方及檢控人員細心檢查,就不難發現這些欠妥之處,但法庭並非會因公職人員疏忽職守而懲罰的機構。
裁判官提醒,根據《裁判官條例》辯方可以就此申請訟費,辯方遂提出申請並獲批。此外,由於修改了告發詳情,辯方要求重召兩名警員作供,裁判官批准,並押後下午傳召證人再審理案件。
被告鄭塏臻(20 歲,香港大學二年級學生)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罪,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迴旋處的公眾地方,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留下 3 枝防撞杆,對人或車輛造成妨礙、不便或危害,以及在廣宏街襲擊警員 Y。
案件編號:FLCC5001/2019、FLS3429/2020
August 26, 2020 at 11:30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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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大生被控堵路及襲警官裁決前修改傳票詳情批控方不細心表現「強差人意」 | 立場報道| 立場新聞 - Stand News 立場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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